各学院(部):
根据《辽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18-2019学年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国家(省政府)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辽教助[2018]27号)文件精神,我校2018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内勤奋奖学金的评选工作正式开始,评选办法见附件,各项奖助的分配名额将通过办公自动化发给各学院(部)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及资助工作负责老师,现将具体要求说明如下:
一、评选项目: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内勤奋奖学金。
二、评选金额:
1、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生,一次性发放;
2、国家助学金一等4000元/年.生,此次发放一半,即2000元/年.生,二等2500元/年.生,此次发放一半,即1250元/年.生,另一半到春季学期发放;
3、校内勤奋奖学金一等1500元/年.生,二等1000元/年.生,一次性发放。
三、评选原则:年度内“奖奖不兼得、助助不兼得、奖助可兼得”的原则。
四、评选范围及方法:
1、国家励志奖学金在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在校本科困难学生(必须在2018年贫困生认定范围内)中评选,评选标准参照《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1);
2、国家助学金在所有在校的本科困难学生(必须在2018年贫困生认定范围内)中评选,评选标准参照《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2);
3、校内勤奋奖学金在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在校本、专科学生中评选,评选标准参照《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校内勤奋奖学金评定办法》(见附件3)
4、新疆少数民族学生校内勤奋奖学金单独评定,评选标准参照《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新疆少数民族学生校内勤奋奖学金评定办法》(见附件4)。
五、上报材料及要求:
(一)学生上报材料及相关要求:
学生上报材料:
1、《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后附由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学院(部)公章的学生上一学年的成绩单、专业排名原件一份;
2、《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
相关要求:
1、学生所填报表均为省里统一规定格式,所有表格由学生处统一印制、下发,个人不得随意更改,姓名一律按身份证上的填写,身份证号码务必核实准确,所有表格均需用黑色碳素笔填写,字迹清晰、信息完整,不得涂改数据或出现空白项;
2.表格中学习成绩、综合考评成绩排名的范围由各学院(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必须注明评选范围的总人数;
3、国家奖助学金申请审批表中“基本情况”和“申请理由”栏由学生本人填写,“申请理由”栏的填写应当全面详实,如实反映学生学习成绩、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字数控制在200字左右,签名必须为手签;
4、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不用贴照片,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习成绩一栏,填写模式如下:上一学年综合考评专业排名第X名,专业人数XX人,成绩优秀。国家助学金成绩大一新生不填,其他年级直接填写优或良,一律不许多填内容;
5、表格上报一律使用原件,不得使用复印件。表格中所有日期统一填写为2018年9月27日;
(二)学院(部)上报材料及相关要求:
学院(部)上报材料:
1、《2017-2018学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批复汇总表》;
2、《2018-2019学年度国家助学金初备案汇总表》;
3、《勤奋奖学金初审名单表》;
4、《校内除汉族外少民补助初审名单表》;
5、各学院(部)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推荐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及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典型事迹材料,1000人以上学院,每项各推荐2人,1000人以下学院,每项各推荐1人。报送材料包括学生个人简介、个人事迹(正文)和师长点评三部分。
(1)个人简介:130字以内,含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政治面貌、学校、院系、专业、入学年份。大学期间曾获得的重要奖项和重要荣誉(限校级以上),所获奖项按奖学金、竞赛、荣誉称号等顺序填报,同一类奖项按级别大小逐级排列。另附近期生活照电子版一张。
(2)事迹正文:个人事迹材料以第一人称行文。内容应真实、全面、详细地反映该生在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等各个方面的优异表现。个人事迹正文包括标题与内容两部分,文章标题要求简练精确,形象生动,能集中反映文章中心思想,有文内小标题者,文内小标题要求与标题相同。正文内容要求主题深刻、事迹感人、格调向上、语言流畅。事迹正文2000字左右。
(3)师长点评:100字以内,由学生所在学院(部)领导、学科带头人或知名专家、学者对获奖学生先进事迹进行精辟评述,要注明点评人职务、职称、姓名等。
相关要求:
1、学院(部)所报报表统一使用excel表格形式,按学生处下发表样填报,表格字段、表格宽度均不允许修改,特别注意“身份证号码”一栏中的格式设置,避免由于格式错误出现身份证号码尾数为“00000”的问题;
2、学院(部)上报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初审名单汇总表中,专业(学院、年级)一栏,一定按要求顺序和内容填写,不得随意更改;
3、学院(部)上报的国家助学金初审名单汇总表中,所有获得一等助学金的学生放在前面,获得二等助学金的学生放在后面;
4、学院(部)报表中的学生个人信息一定要与学生本人所填申请审批表内容相符,学生姓名的书写,避免出现音同字不同的情况,学号一定填写完整,不得简写。
六、报送时间及要求:
1、学生报表及材料经学院(部)审核无误后,会同学院(部)需上报各项材料的电子文档及加盖学院(部)公章的打印文本一份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学院(部)选拔出的具有代表性突出事迹的学生材料的纸质和电子版与其他材料一同报送),请务必于10月11日中午12点前上报到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
2、由于今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只需上报一份申请审批表,各学院(部)可将学生证明材料与申请审批表直接装订即可。上报的所有奖助学金申请审批表的顺序必须与学院(部)填报的奖助学金初审名单汇总表内的顺序一致。
3、后补录教育实验学院学生的奖助学金由原学院(部)评定。
4、孤儿大学生、建档立卡学生要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成绩差者可适当降档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获得。
5、各学院(部)严格按我校奖助学金的具体实施办法评选,材料初审后上报至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初审名单在学院内、本学院(部)学生宿舍及学院(部)资助链接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无异议后,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材料进行复审,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6、各学院(部)要以各种形式在学生中广泛宣传奖助学金评定的相关要求,并将宣传材料及宣传照片电子版随评定材料一并报送。
附: 1、《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2、《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3、《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校内勤奋奖学金评定办法》;
4、《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新疆少数民族学生校内勤奋奖学金评定办法》。
学生处
2018年9月27日
附件1: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激励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辽宁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教〔2007〕57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用于奖励资助全国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优先资助孤残学生、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学生、烈士子女、单亲贫困家庭学生、农村绝对贫困或低收入家庭学生、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和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又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年每人5000元。
第四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其他类型的奖学金。
第五条 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家庭经济困难,被我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综合测评成绩原则上为本专业前10名(如前10名非困难学生或已获得其他类奖学金,可按综测成绩从高到低顺延),无不及格科目。
第六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数结合本学年在校学生数按比例将名额分配至各学院(部)。
第七条 各学院(部)要组织在全院(部)学生中广泛宣传“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及相关要求。
第八条 班级贫困生评议小组根据学院(部)分配名额和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相关要求,在班主任及年级主任的组织下对提出申请的学生材料进行审核和民主评议;推选出获奖励学生的初步名单。
第九条 初步审核确定的名单由学院(部)认定组审核认定后,在本学院(部)及宿舍内公示5天,接受广大学生的监督,无异议后,上报至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汇总复审获奖学生名单后,将审议合格学生名单向全校师生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并无异议,由学生处将正式确定的获奖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省教育厅审批。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如学生个人对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向学校提出申诉。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第十二条 在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过程中实行责任追究制,对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将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专款专用,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十四条 学院为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有关奖励材料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五条 学院要做好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的教育和引导工作,监督、指导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励志奖学金,禁止学生用国家励志奖学金请客、高消费等形为。一经查实,将全部追回国家励志奖学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的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
2017年8月
附件2: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
为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根据《辽宁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教[2007]57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学生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评定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生活简朴,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以上一学年度综合测评成绩作为评定的唯一依据;
5.原则上A考应无不及格现象,如属极特殊困难学生,A考出现一科挂科,B考通过的,可适当考虑降档评定;
6.以上未规定的其他情形。
虽被认定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国家助学金评定资格。
(1)有恶劣上网习惯,经常到网吧通宵达旦上网的;
(2)不勤奋学习,旷课缺课严重,不思进取的;
(3)严重违反学生手册规定的;
(4)超前消费,生活不俭朴的;
(5)以上未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 评定标准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分两个等级设立,一等国家助学金资助特困学生,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资助困难学生,标准为每人每年2500元。二者不兼得。
第三条 评定程序
1.学院(部)向学生传达“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
2.各年级组织学生申请,并以班级为单位由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供的贫困证明材料、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学年学生综合测评成绩进行评议,推选出受资助学生的初步名单及资助等级,评议结果由班主任及各年级主任初步审核。
3.初步审核确定的名单由学院(部)认定工作组审核认定后,在本学院(部)及宿舍内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广大学生的监督,如有异议,学生必须在公示期内实名举报,学院(部)将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超过公示期的举报,学院(部)将不予受理;公示无异议后,学院(部)将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名单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审议后,将合格学生名单在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站上向全校师生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必须在公示期内以实名举报形式提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需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超过公示期的举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不予受理。
5.公示结束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正式确定的获资助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省教育厅审批。
第四条 后继管理
1.学院(部)对国家助学金获得者进行阶段性考察。着重考察学生参加公益活动情况、学业情况和日常生活表现情况,考察结果将作为下一学年是否继续资助的重要依据。
2.建立责任追究机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经查证在评审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以及获得资助后滥用资助资金请客挥霍等行为者,取消当次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学生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
2017年9月
附件3: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校内勤奋奖学金评定办法
为激励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结合《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国家(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和我校学生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校内勤奋奖学金是由学校出资设立,用于奖励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本、专科在校学生。
二、奖励名额
根据学校每年拨付校内勤奋奖学金的额度和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本、专科在校学生人数来确定奖励名额。
三、奖励标准
校内勤奋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分两个等级,一等勤奋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二等勤奋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
四、评定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以该学年课业第一次A考成绩为主,学年内所有教学计划规定科目无不及格现象;
五、评定原则
1、年度内“奖奖不兼得、助助不兼得、奖助可兼得;”
2、在满足评定条件的基础上,各学院(部)根据奖励名额和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评定。
六、评定程序
1、各学院(部)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部)领导担任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参加的评审工作组,负责学生校内勤奋奖学金的评定工作。
2、学生根据评定条件,通过个人申报、民主推荐、学院(部)审核的方式,评定出获奖学生,并在本学院(部)及宿舍内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广大学生的监督,如有异议,学生必须在公示期内实名举报,学院(部)将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超过公示期的举报,学院(部)将不予受理;公示无异议后,学院(部)将获奖学金学生名单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审议后,将获奖学生名单在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站上向全校师生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必须在公示期内以实名举报形式提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需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超过公示期的举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不予受理。
七、附则
1、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生效,原《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学生奖励资助暂行办法》(辽石化大学生处字[2008]第7号)文件中关于校内勤奋奖学金评定条件废止。
2、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4: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新疆少数民族学生校内勤奋奖学金评定办法
为更好地鼓励新疆少数民族学生在我校学习期间积极向上,刻苦学习,不畏困难,根据中央和辽宁省教育厅对新疆少数民族学生立足抓教育、送关怀的工作要求,结合《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学生校内勤奋奖学金评定办法》和我校新疆少数民族学生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新疆少数民族学生校内勤奋奖学金是由学校出资设立,用于奖励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新疆少数民族本、专科在校优秀的学生。
二、奖励名额
根据学校每年拨付校内勤奋奖学金的额度和新疆少数民族本、专科学生人数的三倍来确定新疆少数民族学生校内勤奋奖学金的奖励名额。
三、奖励标准
新疆少数民族学生校内勤奋奖学金分两个等级设立,一等勤奋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二等勤奋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
四、评定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不传播宗教、不参加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不做礼拜、不封斋,不穿戴与
宗教有关的服装与饰物,不从事与宗教相关的其它禁止性行为;
5、学年内所有教学计划规定科目无不及格现象;
五、评定原则
1、年度内“奖奖不兼得、助助不兼得、奖助可兼得;”
2、在满足评定条件的基础上,各学院(部)根据奖励名额和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评定。
六、评定程序
1、各学院(部)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部)领导担任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参加的评审工作组,负责新疆少数民族学生校内勤奋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学生根据评定条件,通过个人申报、民主推荐、学院(部)审核的方式,评定出获奖学金学生,并在本学院(部)及宿舍内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广大学生的监督,如有异议,学生必须在公示期内实名举报,学院(部)将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超过公示期的举报,学院(部)将不予受理;公示无异议后,学院(部)将获奖学金学生名单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审议后,将合格学生名单在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站上向全校师生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必须在公示期内以实名举报形式提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需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超过公示期的举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不予受理。
七、附则
1、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生效。
2、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