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精准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前提,是决定资助政策落实效果的基础性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省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到实处,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收的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实行民主评议和高校考核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六条 高校要建立健全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包括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院(系)认定工作组、年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
第七条 高校要设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八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九条 高校的院(系)要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院(系)领导为组长、院(系)资助工作负责人、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院(系)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同时,院(系)要明确认定工作的责任主体,理清岗位职责,建立问责机制。
第十条 高校要以年级(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十一条 高校对符合认定范围的学生均应纳入家庭经济困难资助体系,根据其具体情况,采取必要资助措施。
第十二条 各高校要根据各地指导标准,结合学校所在城市物价水平、高校收费水平、学生家庭经济能力等因素,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和资助档次。认定标准可设置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等2-3档。具体资助档次和标准由高校根据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高校应制订严格的认定工作程序,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院(系)认定工作组、年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四条 高校应全面、认真部署每个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1);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应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所在高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2),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五条 每学年开学时,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六条 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高校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院(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评定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要把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作为重点资助对象。
第十七条 院(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十八条 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的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请复议。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九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汇总各院(系)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同时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四章 认定管理
第二十条 高校和院(系)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相关费用从各高校事业收入提取的资助专项经费中列支。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高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高校要提高资助政策及执行情况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进一步做到“四公开”:所有资助项目要公开,所有申请条件要公开,所有评审过程要公开,所有资助结果要公开。
第二十二条 各高校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既不应隐而不报,更不能夸大虚报。学生应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高校应及时做出调整。对申请资助时弄虚作假的学生,要以适当方式予以惩戒。
第二十三条 各高校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高校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明白,国家资助是实现教育公平、促进社会公平的一种制度安排和重要举措。要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树立正确的荣辱观,正确面对眼前存在的困难,引导他们积极主动地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高校要充分认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重要性,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依据其家庭经济状况,不能加入其他非经济因素。
第二十五条 各级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坚决纠正。
第二十六条 各高校要正确认识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等解困型资助项目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保基本、兜底线”的功能定位,坚决杜绝将“助学金”变成“奖学金”或用“助学金”代替“奖学金”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各高校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工作制订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认定办法。
成人高等学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辽宁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辽教函〔2007〕256号)同时废止。
附件:1.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附件1:
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学校: 院(系): 专业: 年级:
学生本人基本情况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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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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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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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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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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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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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前 户 口 |
□城镇 □农村 |
家 庭 人口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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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 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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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特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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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 残 |
□是□否 |
单 亲 |
□是□否 |
烈士或优抚对象子女 |
□是□否 |
家庭通讯信息 |
详细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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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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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区号)- |
家庭成员情况 |
姓名 |
年龄 |
与学生 关系 |
工作(学习)单位 |
职业 |
年收入(元) |
健康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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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家庭经济 状况有关信息 |
家庭人均年收入 (元)。学生本学年已获资助情况 。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 。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 。 家庭成员因残疾、年迈而劳动能力弱情况: 。 家庭成员失业情况: 。家庭欠债情况: 。 其他情况: 。 |
签章 |
学生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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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家长或监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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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 |
经办人签字: 单位名称: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民政部门信息 |
详细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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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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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区号)- |
注:本表供学生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用。可复印。请如实填写,到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核实、盖章后,交到学校。
附件2:
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学生本人基本情况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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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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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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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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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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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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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均 年收入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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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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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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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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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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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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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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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陈述申请认定理由 |
学生签字: 年 月 日 注:可另附详细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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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评议 |
推荐档次 |
A.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 |
陈述理由 |
评议小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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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家庭经济困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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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家庭经济特殊困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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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家庭经济不困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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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决定 |
院系 意见 |
经评议小组推荐、本系认真审核后, □ 同意评议小组意见。 □ 不同意评议小组意见。调整为 。 工作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意见 |
经学生所在系提请,本机构认真核实,□ 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 □ 不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调整为: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加盖部门公章) |